一、概念階段的核心框架與開發模型
汽車功能安全概念階段是ISO 26262標準中“Part 3”所規定的關鍵環節,其核心目標是通過系統化的流程定義相關項、分析風險并設計安全方案,為后續的系統開發、硬件與軟件設計奠定基礎。從標準框架來看,概念階段主要包含三個核心活動:相關項定義(Item Definition)、危害分析與風險評估(Hazard Analysis and Risk Assessment, HARA)以及功能安全概念(Functional Safety Concept, FSC)的制定。這些活動貫穿于產品的安全生命周期,是確保車輛功能在異常狀態下仍能避免不合理風險的關鍵。

概念階段的開發模型呈現L型流程走向,具體可分為四個核心步驟。首先,需收集與相關項有關的所有已有信息,包括功能定義、用例描述、產品設計文檔等,通過梳理形成“相關項定義”文檔。這一步是后續所有分析的基礎,其輸出的準確性直接影響風險評估的有效性。其次,基于相關項定義開展HARA活動,該過程需依賴外部輸入,如VDA 702(場景分類標準)、ISO 21448(預期功能安全)等,最終輸出危害分析與風險評估報告。由于HARA的結果將直接決定下游供應商的安全等級要求,因此該環節的評審需滿足最高的獨立性等級(I3),即由不同機構的非利益相關方進行審核,以避免因利益關聯導致的風險誤判。
在HARA活動之后,需結合功能或系統架構設計,將風險評估得出的安全目標轉化為具體的功能安全概念。這一過程的核心是推導功能安全要求(Functional Safety Requirements, FSR),明確系統在故障情況下應采取的安全機制。最后,功能安全概念需經過認可評審與驗證評審,形成驗證報告,確保其符合安全目標且能有效減輕或避免危害。整個流程中,每個環節的輸出都需經過嚴格的文檔管控與評審,以保證開發過程的可追溯性與合規性。
二、相關項定義與功能定義的邊界與關聯
相關項定義(Item Definition)是概念階段的起點,其核心是明確“相關項”的范圍與邊界。根據ISO 26262標準,相關項是指在整車層面實現完整或部分功能的系統或系統組合,例如自適應巡航控制(ACC)、電子穩定程序(ESC)、轉向助力系統等。這些系統直接影響車輛的動態行為,其功能異常可能導致危害事件的發生。與之相對的“要素”(如傳感器、芯片、執行器)則是支持相關項功能的組件,其本身并不直接實現整車功能,因此需以“獨立于環境的安全要素”形式進行開發,無需納入相關項定義的范疇。
相關項定義與功能定義的區別在于,功能定義聚焦于單一功能的具體表現(如轉向助力的扭矩范圍、制動系統的減速度),而相關項定義則從整車視角出發,整合功能與系統間的依賴關系。例如,轉向助力功能的定義可能描述“在車速30km/h時提供5N·m的助力扭矩”,而相關項定義則需說明“轉向助力系統與駕駛員操作、路面摩擦力、ESP系統的交互關系”。這種整合性的描述是后續危害分析的基礎,確保風險評估不遺漏任何系統間的關聯影響。
相關項定義文檔的編制需整合多方面信息,包括但不限于:法規與標準要求(如GB 7258、ISO 26262)、功能用例(Use Case)、預實驗結果、產品設計文檔等。文檔內容需明確以下關鍵信息:相關項的功能目標(如“實現0-130km/h范圍內的自適應巡航”);與駕駛員的交互方式(如“通過方向盤按鍵激活,儀表顯示當前狀態”);運行環境限制(如“僅在鋪裝路面、能見度≥50m時可用”);與其他相關項的依賴關系(如“依賴ESP系統提供的車身穩定信號”);已知的不安全信息(如“低溫環境下傳感器可能延遲響應”)。這些信息需經過跨部門評審(如產品、安全、測試團隊),確保全面性與準確性。
三、 危害分析與風險評估(HARA)的實施流程
危害分析與風險評估(HARA)是概念階段的核心活動,其目的是識別功能異常可能引發的危害事件,評估風險等級,并確定對應的安全目標。HARA的實施需遵循系統化的流程,確保覆蓋所有潛在風險。

(一)功能異常與危害的識別
功能異常(Malfunctioning Behavior)是指相關項偏離預期功能的表現,可通過HAZOP(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)方法識別。HAZOP方法基于“引導詞+功能參數”的組合,系統性地列舉潛在異常,例如針對轉向助力功能,引導詞“過量”與參數“扭矩”組合可得出“轉向助力扭矩過量”,引導詞“丟失”與參數“信號”組合可得出“轉向角信號丟失”。常見的引導詞包括:過量(Excessive)、不足(Insufficient)、丟失(Loss)、反向(Opposite)、非預期激活(Undemanded Activation)、卡滯(Stuck)等。不同功能的異常模式存在差異,例如制動系統的異常可能包括“制動壓力不足”“非預期制動”,而轉向系統則可能包括“轉向角度偏移”“助力突然消失”。

危害(Hazard)是功能異常在整車層面引發的不安全狀態,需結合車輛運動的六個自由度(縱向、橫向、垂直、俯仰、側傾、偏航)分類。例如,縱向方向的危害可能包括“非預期加速”“制動失效”;橫向方向的危害可能包括“非預期轉向”“側滑”。危害的描述需聚焦于整車級后果,而非功能本身的異常,例如“轉向助力過量”是功能異常,而“車輛非預期偏離車道”才是危害。
(二)危害事件的構建
危害事件(Hazardous Event)是“危害+運行場景”的組合,其中運行場景(Operating Situation)需涵蓋環境、道路、交通參與者等要素。運行場景的分類可參考VDA 702(場景目錄)、SAE J2980等標準,典型維度包括:位置(如城市道路、高速公路、停車場);道路條件(如干燥、濕滑、結冰);交通狀況(如擁堵、暢通、交叉路口);車輛狀態(如靜止、加速、轉彎);環境因素(如光照、能見度、風速)。例如,“城市道路交叉路口處,車輛因制動失效導致追尾前方車輛”即為一個完整的危害事件,其中“制動失效”是危害,“城市道路交叉路口”是運行場景。
在構建危害事件時,需注意場景的“顆粒度”。過于寬泛的場景(如“道路行駛”)會導致風險評估不準確,而過于細化的場景(如“晴天30℃、風速2m/s的城市主干道”)則會增加分析復雜度。企業需根據產品特性定義合適的顆粒度,例如針對自動泊車功能,需重點關注“狹小空間(≤2.5m寬車位)”“障礙物密集區域”等場景。
(三)風險等級的評估
風險等級由暴露度(E)、危害度(S)、可控度(C)三個維度決定,每個維度分為4個等級,最終映射為ASIL等級(A、B、C、D)或QM(質量管理)。
暴露度(E)衡量危害事件所在場景的發生頻率或持續時間,分為E1(極低)至E4(極高)。若危害與場景發生次數相關(如通過交叉路口的次數),則采用頻率維度:E1(每年<1次)、E2(每年幾次)、E3(每月幾次)、E4(每次駕駛)。若與場景持續時間相關(如高速公路行駛時長),則采用時間占比維度:E1(<1%)、E2(1%-10%)、E3(10%-30%)、E4(>30%)。例如,“高速公路巡航”場景的暴露度通常為E3(中等),而“停車場泊車”場景可能為E2(低)。
危害度(S)評估傷害的嚴重程度,參考AIS(損傷嚴重度評分)分為S0(無傷害)至S3(致命傷害)。S0對應AIS 0(無傷害,如輕微刮擦);S1對應AIS 1-2(輕傷至中度傷害,如皮膚挫傷、單純性骨折);S2對應AIS 3-4(嚴重但非致命傷害,如顱骨骨折、內臟損傷);S3對應AIS 5-6(致命傷害,如脊柱斷裂、體腔開放傷)。實際評估中,可結合碰撞速度判斷:例如正面碰撞中,Δv(相對速度)<10kph通常為S0;10-40kph為S1-S2;>40kph為S3。不同碰撞類型(正面、側面、追尾)的閾值存在差異,側面碰撞因車身保護較弱,Δv>20kph即可評為S3。
可控度(C)評估交通參與者規避傷害的能力,分為C0(可控)至C3(不可控)。C0指“超過99%的普通駕駛員可規避傷害”(如低速下的輕微轉向偏移);C1指“90%-99%的駕駛員可規避”(如高速公路上的車道偏離,駕駛員有足夠時間修正);C2指“不足90%的駕駛員可規避”(如突發制動失效,需緊急操作);C3指“幾乎無法規避”(如高速行駛中轉向突然失靈)。C2需通過測試驗證:選取20名不同駕駛經驗的測試者,在場景復現中若均能規避傷害,可證明85%以上的可控性;C1可基于專家判斷;C3無需驗證。
(四)安全目標的確定
安全目標(Safety Goal)是針對每個危害事件制定的風險控制目標,其ASIL等級由E、S、C的組合確定。根據ISO 26262標準,E、S、C的不同組合對應不同ASIL等級,例如:S3(致命傷害)+E4(高暴露)+C3(不可控)=ASIL D;S2(嚴重傷害)+E3(中暴露)+C2(低可控)=ASIL B。安全目標需以“防止/減輕危害事件”的形式表述,例如“防止因制動失效導致的高速行駛中追尾事故(ASIL D)”。
安全目標需明確兩個關鍵屬性:安全狀態(Safe State)和FTTI(故障容錯時間間隔)。安全狀態是指故障發生后應達到的安全狀態,例如“制動系統失效后,激活電子駐車制動,保持車輛靜止”;FTTI是從功能異常到危害事件發生的最大允許時間,需通過仿真或測試確定,例如轉向系統的FTTI通常為200ms(即故障發生后,需在200ms內完成診斷與安全狀態遷移)。FTTI的確定需考慮最壞場景:例如在濕滑路面上,轉向失效后車輛可能在1.5s內偏離車道,因此FTTI需≤1.5s。
四、功能安全概念(FSC)的設計與驗證
功能安全概念(FSC)是基于安全目標推導的整車級安全方案,核心是將安全目標轉化為可執行的功能安全要求(FSR),并分配至系統或組件層面。
(一)功能安全要求(FSR)的推導
FSR的推導需覆蓋故障處理的全流程,包括故障避免、探測、響應及安全狀態遷移。以“防止近光燈非預期關閉(ASIL B)”的安全目標為例,FSR可分為:
輸入層:開關模塊(SM)需持續發送“點亮”信號(FSR1:SM在駕駛員激活后,每秒發送一次“近光燈開啟”信號,信號錯誤率≤10??/h);
傳輸層:CAN總線需檢測信號異常(FSR2:通訊鏈路需采用CRC校驗,錯誤幀比例≤10??);
處理層:車身控制模塊(BCM)需驗證信號有效性(FSR3:BCM若連續3次未收到信號,需激活備用電源點亮近光燈);
輸出層:燈具執行器需確保冗余(FSR4:至少保持一盞近光燈點亮,即使其中一個燈泡故障)。

FSR需明確以下屬性:運行模式(如“僅在點火開關ON時生效”);容錯時間(如“BCM需在100ms內檢測到信號丟失”);安全狀態(如“近光燈保持常亮”);冗余設計(如“雙路電源供電,單路故障時自動切換”)。對于輔助駕駛等復雜系統,還需考慮緊急運行策略:例如“當輔助駕駛系統失效時,在5s內提醒駕駛員接管,若未響應則執行靠邊停車”。
(二)外部依賴與接口設計
功能安全概念可能依賴非電子電氣技術(如機械、液壓系統)或外部相關項(如ESC、ADAS系統),需明確這些依賴的安全要求。例如,若制動系統的安全概念依賴機械駐車制動(非電子系統),則需導出:“機械駐車制動在車速≤5km/h時,制動效能≥300N·m(ASIL QM)”。對于外部電子系統,如“輔助駕駛系統依賴ESC提供的橫擺角速度信號”,則需提出:“ESC發送的橫擺角速度信號誤差≤2°/s,更新頻率≥100Hz(ASIL C)”,并要求ESC遵循ISO 26262的對應等級開發流程。
接口設計需定義信號格式、校驗機制及容錯策略。例如,CAN通訊接口需規定:“信號采用8位數據格式,包含1位奇偶校驗位;連續3次校驗失敗時,觸發備用通訊鏈路(如LIN總線)”。對于跨系統接口,還需考慮時序要求:“ADAS系統向制動系統發送的減速請求,需在10ms內得到響應,超時則觸發降級”。
(三)功能安全概念的驗證
功能安全概念的驗證需證明其符合安全目標,包括以下方式:
評審驗證:由獨立團隊(I2等級)審核FSR的完整性(是否覆蓋所有安全目標)、一致性(不同FSR之間無沖突)及可行性(技術上可實現);
仿真驗證:通過CarSim、Prescan等工具仿真故障場景,驗證安全機制的有效性,例如“仿真轉向助力丟失后,ESP系統是否能在FTTI內糾正車輛軌跡”;
原型驗證:在HIL(硬件在環)測試臺架上,模擬ECU故障(如信號中斷、計算錯誤),驗證安全狀態遷移的及時性,例如“人為切斷轉向傳感器信號,測量BCM激活備用模式的響應時間是否≤150ms”。
驗證需形成文檔,包括驗證計劃(明確驗證目標與方法)、測試用例(覆蓋所有FSR)、結果報告(記錄實測值與目標值的偏差)。對于高ASIL等級(如C、D)的安全目標,驗證需采用更嚴格的方法,例如增加測試樣本量(≥50次)、引入第三方機構審核。
汽車功能安全概念階段是安全開發的基石,其核心是通過相關項定義明確邊界,通過HARA識別風險,通過FSC設計安全方案。相關項定義需聚焦整車功能與交互,確保分析范圍的準確性;HARA需系統化識別危害事件,科學評估E、S、C以確定ASIL等級;FSC需將安全目標轉化為可執行的FSR,覆蓋故障處理全流程,并驗證其有效性。
概念階段的輸出直接影響后續開發環節,因此需注重文檔的規范性與評審的獨立性。企業需建立跨部門協作機制(如安全委員會),確保產品、安全、工程團隊的協同;同時,需積累場景庫與故障案例(如基于實際事故數據),提升HARA的準確性。隨著輔助駕駛等復雜功能的普及,概念階段還需結合預期功能安全(SOTIF,ISO 21448),考慮性能局限導致的風險,實現更全面的安全保障。